發放給員工的穩崗補貼是否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
2022-04-12 03:49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企業收到勞保部門發放的穩崗補貼并發放給員工。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以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等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情形主要包括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等。
企業收到勞保部門發放的穩崗補貼并支付給員工,不屬于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津貼、補貼。
又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一條規定,一、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根據描述,企業員工取得的穩崗補貼金額也不屬于上述免征個人所得稅情形。
綜上,企業員工取得的穩崗補貼金額不屬于免征個人所得稅情形,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在取得穩崗補貼金額時按“工資薪金”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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