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的電子專用發票可以作廢重開嗎
2022-04-05 14:06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企業是一家新辦服務型企業,允許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企業當月開具了一張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但發現金額填錯了,可以作廢重開嗎?
答:開具的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不可以作廢重開。
根據各地稅務機關的稅務問答,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的載體由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轉變為符合稅務機關規定格式的電子文件。納稅人發生開票有誤的情形,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第七條的相關規定,先開具紅字電子專票進行處理,紅沖后再按照正確的金額重新開具藍字電子專票。
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七、納稅人開具電子專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的,由購買方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
購買方未將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的,由銷售方在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
(二)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電子專票,在發票管理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電子專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四)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的,應當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電子專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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