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未銷售部分怎么處理
2022-04-04 16:40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如果土地未全部銷售,未結算完的部分可以按照工程概算或者預估數向稅局申報土地增值稅清算嗎?
答: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是納稅人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的申請,進行案頭和實地審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第十條規定,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第十七條規定,清算審核時,應審核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備案的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是否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對不同類型房地產是否分別計算增值額、增值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六條規定,未結算完的部分,稅務機關會按下列方法和順序核定確認清算收入:
(一)按本企業當月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二)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認。
(三)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認。
因此,分期開發的項目土地增值稅可以分項目清算。沒有結算完成的項目,可以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而非按照工程概算或者預估數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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