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員工繳納國外醫療保險費用如何繳稅
2022-01-29 07:57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前幾天,小編收到了一名粉絲的問題,稱其公司是一家醫療機構,雇用多名的外籍醫生,并且也為他們購買了國外的醫療保險,對此,面對這種情況她并不知道該如何繳稅,下面我們來看看吧。
問:我單位是一家盈利性的醫療機構,雇用的醫生多數為外籍人士。為了給他們也提供醫療保障,我單位為這些外籍人員繳納了美國的一種醫療保險——AETNA保險,并將該保險費用并入了工資總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請問對于此項費用我單位是否需要代扣代繳5%的營業稅和10%的企業所得稅?
答:一、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第9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條例第9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因此,對于企業付給境外企業(個人)的勞務費,無論其勞務發生地在境內還是在境外均應視為境外企業(個人)為境內企業提供的勞務,而根據新營業稅條例中的上述規定,接受勞務的單位在境內,均屬于上述應征營業稅范圍。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9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問題所述,AETNA(美國安泰保險金融集團)所從事的保險業屬于我國營業稅征收范圍,對于企業所繳納的該項費用,可以視為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個人在境內,因而應扣繳其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對于問題所述的情況,企業直接將此款項匯給境外的AETNA,而該公司如果也未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則對于境外保險公司其所提供的勞務確實發生在境外,則不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對于非居民企業應僅就其來源于境內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境內企業也無需為其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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