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財產的使用范圍
2022-06-20 09:43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基金財產的使用范圍包括:
1、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其中基金財產指基金投資人因投資活動所形成的財產,同時也是反映證券投資基金法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人等相關人士之間關系的客體,基金投資人因投資基金而享有相應的基金份額時,基金投資人或基金份額的持有人應當依據基金的份額比例對基金財產享有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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