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廣州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易混考點: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2020-09-11 14:09 廣東公務員考試網 來源:廣州公務員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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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21: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無效的民法律行為 |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 重大誤解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與其年齡、 智力、 精神狀況 不相符合的情形 |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 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 顯失公平 ( 包括重大誤 解) | |
惡意串通, 損害國家、 集體或第三人 利益的 | 欺詐、 脅迫 | |
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 ||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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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廣東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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