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廣東事業單位公基備考之法律知識: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2022-01-04 11:48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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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在學習中需要掌握到三個層次:第一,判斷給定案例是否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二,進一步判斷該行為屬于哪一種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三,區分撤銷權消滅的情形。今天華圖教育就“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進行詳細介紹,帶大家了解該部分內容和題目解答方法。
一、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情形
(一)重大誤解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重大誤解是指一方當事人由于自己的過錯,對法律行為的內容等發生誤解,由此成立了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所涉及的利益對當事人一方產生重大影響。
(二)欺詐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欺詐情形分為當事人一方欺詐和第三人欺詐兩類。當事人一方欺詐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一方故意實施某種欺騙對方的行為,并使對方陷入錯誤,而與欺詐行為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三人欺詐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對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欺詐行為,致使該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與對方當事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三)脅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脅迫是指行為人以將來發生的禍害或者實施不法行為,給另一方當事人以心理上的恐嚇或者直接造成損害,迫使對方當事人與其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四)顯失公平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對方處于困境,或者缺乏判斷能力等情況下,與對方當事人實施的對自己明顯有利而使對方明顯不利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撤銷權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三、考查方式與解題心得
關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考查方式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判斷是否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即要求考生能夠在案例判斷時清楚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第二類是判斷屬于哪一種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這就要求考生準確記憶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四種情形,可以通過口訣進行記憶,如“吾(重大誤解)妻(欺詐)失(顯失公平)鞋(脅迫)”。第三類是考查撤銷權消滅的情形,也就是要掌握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在什么時間下失去撤銷權。接下來,通過一道題目來進行檢驗:
【例題】(單選題)甲商場明知其購進的電冰箱質量有問題,但在銷售時卻不予說明。不知情的顧客乙購買了該質量有問題的冰箱。甲與乙之間的民事行為屬于:
A.受欺詐的民事行為
B.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C.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
【參考答案】A。
【華圖解析】甲商場以隱瞞真相的方法銷售質量有問題的冰箱,構成欺詐,A選項正確;顧客乙購買冰箱時并未處于危困狀態,故不屬于顯失公平的情形,B選項錯誤;甲商場屬于知道真實情況而不告知,屬于故意,而非故意的錯誤認識,C選項錯誤;乘人之危已并入顯失公平的情形,因此乘人之危不屬于單獨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D選項錯誤。故本題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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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廣東華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