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廣東事業單位公基備考之之法律知識:襲警罪
2021-11-30 11:01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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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萬眾期待下,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其中,“襲警罪”獨立成罪,這也成為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一大亮點,是中國法治進程的一大壯舉。這也使得我們人民警察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獲得了更多保障,讓我們一起來揭開襲警罪的神秘面紗。
一、罪名闡釋
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簡而言之,襲警罪是指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嚴重危害行為。
從考試的角度來看,襲警罪的出題點將會主要集中在對象以及時間點上,襲警罪的對象必須是人民警察這個特殊主體,時間點上來看必須是正在執行公務的警察。那也就意味著如果是在人民警察休假過程或者上下班途中等非執行公務階段有上述暴力行為的均不會構成襲警罪,但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二、易錯點對比
在我們考試中與襲警罪相似,容易使考生產生混淆的罪名就是妨害公務罪,《刑法》第397條:“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為妨害公務罪。
下面我一起來對比分析襲警罪、妨害公務罪、故意傷害罪。
如果行為人暴力襲擊的是正在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人民警察,那就同時觸犯了妨害公務罪與襲警罪,屬于法條競合,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應當按照特別法襲警罪處理;但是如果行為人沒有使用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按照妨害公務罪進行處理。我們事業單位考試的難度相對較為簡單,所以同學們把重點放在罪名概念的理解以及犯罪主體的區分,這樣就可以迎刃而解。
三、立法背景
襲警罪的設立有其深遠影響及必要性,近年來警民發生沖突的事件頻頻高發,嚴重危害到警察的人身生命安全,破壞了警民的和諧關系,挑釁國家的權威。這種現象必須從立法的角度遏制,究其原因,我們民警工作中會遇到形形色色的人,有窮兇極惡的歹徒,有法律知識匱乏的民眾,這些人總是存著僥幸的心理,以為以暴制暴人民警察就會屈服,讓這種不正之風蔓延,會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偉大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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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廣東華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