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廣東事業單位考試面試熱點:國稅新規 欠繳稅款納入失信黑名單
2018-12-05 13:36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事業單位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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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相關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將逃避追繳欠稅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由“100萬元以上”改為“10萬元以上”。當事人將被限制出境。該新規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摘自中國新聞網)
【熱點獨家解析】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對案件公布標準、信息公布內容、信用修復、案件撤出等進行了修改:
(一)關于名稱的修改
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修改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
(二)關于案件標準的修改
1.修改逃避追繳欠稅標準
將逃避追繳欠稅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由“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修改為“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2.將走逃(失聯)企業納入公布范圍
將“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明確作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之一,包括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前已經走逃(失聯),以及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后走逃(失聯)的。對于未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走逃(失聯)案件,經稅務機關查證處理,進行公告30日后納入公布范圍。
(三)關于信息公布的修改
1.增加實際責任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處理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第七條增加如下表述:“經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涉案行為外,只公布實際責任人信息。”
2.增加信息更新條款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增加第十條信息更新內容,具體表述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變更。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變化后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停止公布并從公告欄中撤出。”
3.延長公布時限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辦財金﹝2018﹞424號)規定,“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為三年”,為與其保持一致,并進一步增強懲戒效果,《辦法》將公布時限由2年延長為3年。
(四)關于信用修復的修改
1.規范信用救濟程序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對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當事人的信用修復按照公布前、公布后,分別在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明確了相應的操作程序。
2.拓展信用救濟措施范圍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進一步拓展了信用救濟措施的范圍,第九條第三款明確“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其他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中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當事人也適用信用修復措施。
(五)關于懲戒措施的修改
為鼓勵納稅人主動糾正稅收違法失信行為,將懲戒措施區分向社會公布的當事人和不向社會公布的當事人兩類懲戒對象分別列示,對于不向社會公布的,實施納稅信用級別降為D級的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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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廣東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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