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觀題出成績時間-2021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
2022-02-11 09:35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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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全國法考主觀題考試論述題練習:
一、案情分析題
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資設立鑫榮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榮公司),從事保溫隔熱高新建材的研發與生產。該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各股東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為44%、32%、13%、6%、5%。其中,丙將其對大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持股權折價成260萬元作為出資方式,經驗資后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甲任鑫榮公司董事長與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總經理。
鑫榮公司成立后業績不佳,股東之間的分歧日益加劇。當年12月18日,該公司召開股東會,在乙的策動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對外簽約合同金額在100萬元以下,如超出100萬元,甲須事先取得股東會同意。甲拒絕在決議上簽字。此后公司再也沒有召開股東會。
2010年12月,甲認為產品研發要想取得實質進展,必須引進隆泰公司的一項新技術。甲未與其他股東商量,即以鑫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隆泰公司簽訂了金額為200萬元的技術轉讓合同。
2011年5月,乙為資助其女赴美留學,向朋友張三借款50萬元,以其對鑫榮公司的股權作為擔保,并辦理了股權質權登記手續。
2011年9月,大都房地產公司資金鏈斷裂,難以繼續支撐,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經審查,該公司尚有資產3000萬元,但負債已高達3億元,各股東包括丙的股權價值幾乎為零。
2012年1月,鑒于鑫榮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及大股東與管理層間的矛盾,小股東丁與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損失。(2012/四/四)
問題:
1.2009年12月18日股東大會決議的效力如何?為什么?
2.甲以鑫榮公司名義與隆泰公司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3.乙為張三設定的股權質押效力如何?為什么?
4.大都房地產公司陷入破產,丙是否仍然對鑫榮公司享有股權?為什么?
5.丁與戊可以何種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參考答案】
1.根據材料,周永康同志在講話中對法學理論工作者提出的要求,可以從兩方面理解:一是要講政治,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確保正確的政治方向;二是要重實踐,努力服務國家法治建設實踐,不斷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學理論。
2.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具有鮮明的政治性和徹底的人民性。社會主義法學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繁榮法學事業,就必須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牢牢把握法學領域意識形態的主導權。繁榮法學事業,就必須使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服務于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努力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利益。
3.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具有系統的科學性和充分的開放性。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是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理論支撐和人才支持的重要陣地,事關我國法治建設的興衰成敗。繁榮法學事業,就必須不斷提高法學教育質量和水平,培養優秀的法律人才,使之成為社會主義法治事業的建設者和捍衛者。
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年簡答題練習:
材料簡答題:
一、中國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隨父母到印度尼西亞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亞國籍。1995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無其他親屬。1996年,王美玫變賣在印度尼西亞的財產,與其子回中國定居;貒,王美玫購買一套公寓居住。王美玫的兒子有業不就,靠王美玫的積蓄生活。王美玫對其子好逸惡勞十分反感,多次勸說兒子自食其力,兒子置若罔聞。王美玫遂加強了對財產的控制。王美玫的兒子對其母不滿,先后在1997年、1998年兩次加害其母,均被與其母朝夕相伴一條愛犬救解。王美玫年事已高,又遭逆子兩次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將絕于人世。1998年底,王美玫找到律師立下書面遺囑:一、取消兒子的繼承權。二、我死后,尚可留存人民幣10萬元左右,由愛犬繼承,這筆錢由律師掌管,用于愛犬的生活費用。愛犬的日常生活,由律師照料。一、 在律師履行交付的義務后,公寓一套歸律師所有。王美玫立遺囑后不久就去世了。律師安葬了死者。王美玫的愛犬在王美玫的墓地守候,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悲壯死去。
問:
1)王美玫遺囑的效力適用何國法律來認定?
2)王美玫的遺產如何處理?
答:1)我國法律對涉外遺囑的法律適用未作出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遺囑的形式要件,依場所支配行為原則,適用立遺囑地法,對遺囑實質要件,參照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原則處理。王美玫的遺囑是在中國立下的,遺囑的形式要件適用中國法律。對遺囑實質要件,應參照我國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原則處理,不動產遺囑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動產遺囑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被繼承人所遺留的不動產在中國,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亦在中國,所以,遺囑的實質要件應適用中國法律。
2)根據中國法律,該遺囑是部分有效遺囑。剝奪其子繼承權部分有效。愛犬繼承部分遺囑無效,在我國,狗不能成為繼承主體。狗死后,這部分遺產成為無人繼承財產,收歸國有。付給律師報酬部分的遺囑有效。因為忠貞的狗隨主殉難,律師不能按遺囑要求履行照料義務,所以,律師應在遺產中獲取付出勞動部分的報酬,剩余部分屬無人繼承財產,收歸國有。
二、甲公司與乙公司同為在香港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與廣州市丙公司簽訂了合作經營廣州某酒店合同。為籌措合作經營的資金,乙公司與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簽訂貸款協議,合同中約定,貸款協議適用香港法律和中華入民共和國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貸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還貸不成,遂向廣州市巾級人民法院起訴。乙公司應訴,并且同意適用中國法律處理本案。
請問:
l)對于本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2)院處理本案進能否以我國的實體法為準據法?
答:1)有本案的管轄權。由于當事人雙方均為香港法人,合同簽訂地、履行地也為香港,當事人也無選擇內地法院管轄的書面協議,本案本不屬內地法院管轄。但乙公司取得的貸款投入了在廣州的合作企業,甲公司向廣州市的法院起訴,乙公司未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第245條的規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所在地的法院和視為有管轄權的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2)應適用我國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約定爭議適用香港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處理。但在訴訟中,雙方同意適用中華人戰共和國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5條"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的規定,本案的準據法為我國的實體法。
三、一俄國代理商在俄國某港口將貨物裝上一艘德國船,途徑英國赫爾港,準備交給收貨人凱麥爾,收貨人是英國人,住所也在英國,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貨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船長把貨物賣給一個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貨物賣給了本案被告塞威爾,由被告運往英國,收貨人凱麥爾到英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貨物。根據挪威的法律,船長在本案所發生危難的情況下,有權出賣貨物,善意買方有權取得貨物所有權;但是船長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出賣了貨物,則要對貨物的原所有人負責。英國法院認為被告塞威爾根據挪威法律取得貨物的合法所有權。挪威是買賣成立時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應得到適用。因此,英國法院駁回了凱麥爾的訴訟請求。
請問:本案中,英國法院采用了何種"系屬公式"? 并對這一系屬公式進行解釋。
參考答案:在本案的審理中,英國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處理本案糾紛的。"物之所在地法"是國際私法解決物權法律沖突的一個重要原則。"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權關系客體所在地的法律。不動產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承認的原則。我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定了對不動產的所有權、買賣、租賃、抵押、使用等民事關系,應適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適用于對動產與不動產的識別或區分,物權客體的范圍,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物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消滅、物權的保護方式等。"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決一切物權問題的唯一沖突原則,例如運選中的貨物的物權關系、船舶、飛行器等運輸工具的物權關系等均為解決物權關系的例外。
2021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案例分析題練習: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00萬元,借款期限未到,雙方簽訂以物抵債協議,約定將甲公司的辦公樓過戶給乙公司,以抵償債務,但未辦理過戶登記。甲公司的債權人丙認為,辦公樓應當值1.2億,該以物抵債協議價格過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以物抵債協議。乙公司認為,甲公司還有大量財產可以償還丙公司債務,丙公司主張撤銷的理由并不成立。(2019年回憶版民法試題)
1.甲公司為了融資,向丁公司借錢,但甲公司提供不出擔保了,股東A就做了保證人,問這個A的保證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2.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有一個以物抵債的協議,“以物代償”協議是否有效?
3.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債權人,他發現這個以物抵債的協議,把一幢價值1.2億的辦公樓提給了乙公司,但甲公司欠乙公司的錢只有8000萬,所以他想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撤銷這個合同。債務人還有大量財產可以清償時,會不會影響到撤銷權的行使?
【參考答案】
1.甲公司為了融資,向丁公司借錢,但甲公司提供不出擔保了,股東A就做了保證人,問這個A的保證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答: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院發布的“夫妻債務相關問題的解釋”可知,個人舉債除非經過對方追認或家事代理的,或用于共同生產生活的以外的均屬于個人債務。根據案例股東A為公司負債,不具有上述的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不能由配偶承擔,因此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2.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有一個以物抵債的協議,“以物代償”協議是否有效?
答:不發生效力。依據民法基本原理,代物清償作為清償債務的方法之一,是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的清償,以債權人等有受領權的人現實地受領給付為生效條件(被最高院公報中的案例采納)。甲公司和乙公司達成代物清償協議,但是題目中未完成交付,因此代物清償未發生法律效力。
3.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債權人,他發現這個以物抵債的協議,把一幢價值1.2億的辦公樓提給了乙公司,但甲公司欠乙公司的錢只有8000萬,所以他想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撤銷這個合同。債務人還有大量財產可以清償時,會不會影響到撤銷權的行使?
答:會導致債權人撤銷權不能行使。債權人撤銷權規范的是詐害債權的行為,根據《民法典》第583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根據本法條可知,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是因為債務人的行為導致債權不足獲得清償,而如果處分辦公樓的行為不足以危害債權的實現,題目說分析甲公司尚有大量財產,足以清償債務,因此甲公司處分辦公樓的行為不屬于債權人保全的范疇,不能行使撤銷權。
隨風飄落的片片樹葉,會是去年那片曾在我們生命中棲宿過熱烈如焰的芬菲嗎?在2022年1月2日發布成績的2021年法考主觀題考試,會是大家過年時驕傲的談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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