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工傷?哪些情形可以認定或者視為工傷?
2021-12-15 14:47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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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八部門近日印發《貴州省工傷預防五年行動計劃(2021—2025 年)實施方案》,引發社會熱議。勞動者不慎因工受傷后能否認定為工傷,關系到能否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直以來也是12348律師接線中遇到的熱門問題。貴州12348律師來和您一起,細說工傷。
【12348 律師說法】
問:哪些情形可以認定或者視為工傷?
答: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應當具有因果關系);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這里的“職業病”是指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引起的疾病);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實踐中上下班途中在地鐵站自己摔倒的并未認定為工傷);
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這里的突發疾病指各類疾病,不要求與職業具有關聯性);
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9.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享受);
10.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11.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12.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13.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PS:符合上述情形,但是系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三種情況的,不得認定或視為工傷。
問:怎樣理解“因工外出期間”?
答:1.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2.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3.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PS: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問:怎樣理解“上下班途中”?
答: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問:醫護人員感染新冠肺炎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答:如果是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問:已經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還能認定為工傷嗎?
答:對于這種情況,有兩種情形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問: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答:可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認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問:法定節假日最后一天異地歸程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能否認定問工傷?
答:首先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其次需要綜合考慮前往異地的意圖、所需時間、路程、路線、單位考勤要求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符合“上下班途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六條: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第二款: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問:哪些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
答: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非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不是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
3.因工外出期間從事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
4.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搶救無效在48小時后死亡的;
6.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請假回家后再到醫院救治或死亡的;
7.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又未經有關部門認定為見義勇為的;
8.非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相關工作的企業員工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的。
問: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會獲得哪些補償?
答: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一)60 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 16 周歲的未成年人;(三)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 43834元(2020年度)×20=876680元。
【12348 律師提醒】
1.工傷認定申請有期限限制,切勿無故超期:
職工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30 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2.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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