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產被一人賣掉,其他共有人該怎么辦?
2021-12-15 14:46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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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家有兄弟姐妹三人,我是老大,我們父母生前于上世紀七十年代曾購買過鄉下一棟老宅供全家居住,父親去世后,家中的老房契由母親保管。后因母親年紀大了,就隨我們兄妹三人在城里生活,鄉下的老宅就空著,無人居住。母親在隨弟弟共同生活期間,我們家老宅的隔壁鄰居找到我弟弟要求購買那棟老宅,我弟弟就一人擅自做主賣掉了老宅,并將家中的老房契從母親處偷偷取出交給了那個隔壁鄰居。母親去世后,我們兄妹回鄉祭祖時才知道這件事。請問,弟弟能夠單獨出賣老宅嗎?我們能否要求確認我弟弟與鄰居之間的買賣無效并要回房產?
答:按照你陳述的情況,該棟老宅應當是你們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在你父親去世后,如果你父親未留遺囑,該棟老宅則屬于你們兄妹三人與你母親共同繼承的財產,你們對該棟老宅共同享有所有權,該共有關系是共同共有的關系。
按照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根據上述兩條法律規定精神,你弟弟未經你母親與你們兄妹二人同意即與隔壁鄰居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出賣房屋的行為是無效的。你們兄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你弟弟與隔壁鄰居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返還原物。該隔壁鄰居如果不能舉證證明對該房屋的取得是善意取得,就應當將該老房宅返還給你們兄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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