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司法考試-法考主觀題準考證入口
2021-11-20 08:36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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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司法考試備考資料:
1、關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乙應當預見但沒有預見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塊石頭砸死丙。只有認定甲、乙成立共同過失犯罪,才能對甲、乙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
B.甲明知乙犯故意殺人罪而為乙提供隱藏處和財物。甲、乙構成共同犯罪
C.交警甲故意為乙實施保險詐騙提供虛假鑒定結論。甲、乙構成共同犯罪
D.公安人員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風報信助其逃避處罰。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參考答案】
1.【答案】C
【解析】《刑法》第25條第2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甲、乙二人的過失行為結合在一起導致丙死亡,二人的過失行為和丙的死亡之間都有因果關系,分別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不需要認定甲、乙成立共同過失犯罪。A選項錯誤。
甲在與乙沒有通謀的情況下,為犯罪后的乙提供隱藏處和財物的,屬于窩藏犯罪的人,成立窩藏罪,不可能成立乙實施的故意殺人罪的共犯。當然,如果甲、乙事先通謀,甲在乙殺人后再窩藏的,成立故意殺人的共犯。本案中,乙也不可能成立針對自己為對象的窩藏犯罪,所以甲、乙二人也不成立窩藏罪的共犯。B選項錯誤。
交警甲明知他人實施保險詐騙行為,而為其提供虛假鑒定結論的,成立保險詐騙罪的共犯。該選項直接考核《刑法》第198條第4款:“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C選項正確。
該選項直接考核《刑法》第417條:“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成立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一方面,甲的行為單獨成立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不可能成立乙之前實施犯罪的共犯;另一方面,甲通風報信幫助乙逃避處罰,乙本身也不可能成立甲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共犯。D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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