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網:《經濟法》知識點之合伙企業設立條件
2019-07-11 14:01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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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公告: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網:《經濟法》知識點之合伙企業設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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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網給大家講講《經濟法》知識點之合伙企業設立條件,考生可作參考。
1. 有2個以上合伙人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解釋:無民事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3)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提示: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
2. 有書面合伙協議
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 出資方式
(1)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解釋: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3)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4. 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1)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3)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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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廣東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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