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償金能否作為三項經費的扣除基數
2022-04-16 02:35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企業支付給離職人員的補償金,是否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三項經費的扣除基數?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以及第四十二條規定,三項經費的扣除基數為工資、薪金總額。
又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二條以及《國家統計局關于認真貫徹執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附件1:《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工資薪金總額主要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等,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綜上,三項經費的扣除基數指的是“工資薪金總額”,而企業支付給離職員工的離職補償金不屬于工資薪金總額范疇,因此不能作為三項經費的扣除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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