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結束時沒有取得發票費用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2022-04-11 20:13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我司去年有一筆咨詢費按合同應該開具發票做賬,但實際上供應商沒有開票,我司是否可以在年底關賬前計提此部分費用,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讓對方把發票開來,從而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不論該款項是否收付,企業應該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只要是符合去年收入費用的支出,都要做為當期的成本費用。
據此,在關賬前應當計提相關的費用。
同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取得發票,就可以稅前扣除;否則,應當納稅調增。
規定原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六、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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