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我們要攢錢的時候,常常會用到“開源節流”這招。同樣的,企業經營的時候也常常會注重“開源節流”。如果按照通常的理解,企業的“開源”和“節流”是擴大銷售和控制成本費用。那么,今年官方提出的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讓企業增加進項稅額抵減比例形成節稅控成本效果,可以說是升級版的“開源節流”了。
如果你還沒理解加計抵減政策,就跟阿湯來學習一下吧。加計抵減政策的適用范圍是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的一般納稅人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我們通過下圖大致了解適用政策的納稅人和不適用政策的納稅人的關系適用政策還須同時滿足銷售額要求:
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
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
如2019年3月31日及以前成立但不足一年的納稅人,按實際經營期銷售額核算提供四項服務的銷售額是否超過50%,但對于2019年4月1日后成立的企業,計算銷售額是以成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為參考。加計抵減政策為一般納稅人適用的政策。但如果納稅人從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其提供四項服務的銷售額比重是否符合超過50%,可以從企業成立起算,即包括小規模納稅人期間提供四項服務的銷售額。一般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在計算銷售占比時,不需要剔除免稅銷售額。A公司在2018年1月成立,在2018年7月轉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在確認銷售額的時候,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的銷售額也一起核算。所以計算是否符合加計抵減政策時,從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銷售額是要合并計算的。B公司在2019年5月成立并直接登記為一般納稅人。B公司5月銷售貨物2萬,6月銷售貨物1萬,提供餐飲服務的銷售額為3萬,7月銷售貨物2萬,提供服務的銷售額為2萬,根據政策,4月1日后成立的公司,計算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銷售額是以成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為標準,即計算B公司5/6/7月的銷售額,(3+2)/(2+1+3+2+2)等于50%,不符合加計抵減政策。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公布,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行時間為: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執行時間共2年9個月。這里的執行期限是指稅款所屬期。對于2019年3月31日及以前成立但不足一年的納稅人,按實際經營期銷售額,2019年4月1日起產生的進項稅額,才能開始享受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也就是說,4月1日后新設立的符合條件的納稅人,3個月后才計算銷售額是否超過50%,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如上述B公司5月成立并直接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若7月提供服務的銷售額為4萬,可以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7月份一并計提5-7月份的加計抵減額。官方對于四項服務的納稅人可以說很貼心了。不僅可以加計抵減,適用政策的納稅人當期未計提的還可以補計提,近日還為生活性服務納稅人追加了一個福利:官方于2019年9月30日出臺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公告宣布:也就是說,生活性服務業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在4月1日至9月30日,加計抵減10%,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為加計抵減15%。若成立以來銷售額均為零的納稅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自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即可以享受加計抵減。公式1: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公式2: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公式3(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加計抵減15%):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注意:公式1、3的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不限于納稅人當期提供四項服務發生的進項稅額,納稅人當期所有可抵扣的進項稅額都可以納入核算。
舉個例子:
C公司1月成立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主營餐飲服務,,C公司4月增值稅進項稅額為10萬元,C公司4月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10萬×10%=10000元C公司10月進項稅額為16萬元,上期無加計抵減額余額,但是有組織員工團建產生的進項稅額4000元。C公司10月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為=0+16萬*15%-4000=20000元。1、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情況下,當期課抵扣的進項稅額全都可以納入加計抵減額,不限于提供四項服務發生的進項稅額。2、加計抵減額不同于進項稅額,加計抵減額直接抵減應納稅額,而進項稅額用于抵扣銷項稅額。為確保留抵稅額的真實準確,需維持進項稅額的正常核算,避免加計抵減對出口退稅和留抵退稅的影響。 3、因上述1的情況下,納稅人適用政策當期的進項稅額都納入加計抵減,所以發生進項稅額轉出時,加計抵減額要同步調減4,加計抵減政策適用于境內業務,納稅人出口、跨境業務,要區分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對這部分進項稅額加計抵減。5、加計抵減政策是企業自主判斷自主聲明申報,對于適用過程中發生的加計抵減額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情況,也應按規定在申報時填好臺賬,控制當期可計提的加計抵減額。
以上掌握了嗎,這么好的政策,符合條件記得去申報哦!
注意:因近期政策改革頻繁,具體操作請以官方發布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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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關于加計抵減10%、15%的相同與不同的解答。詳細信息你可以登陸廣東公務員考試網。如有疑問,歡迎向華圖教育企業知道提問。點擊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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