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三流合一如何理解
2022-01-30 19:58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企業對外開具發票時,需符合“三流合一”的原則,也就是貨物、勞務及應稅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必須為同一受票方。
增值稅專用發票三流合一是什么?
“貨物、勞務及應稅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必須都是同一受票方,是指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提供了應稅勞務、應稅服務;并且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也是可以的;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而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三流不一致的情況有哪些?
情況1:分公司采購,總公司付款。
各分公司購買貨物,由總公司統一支付貨款,這樣從供應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付款單位與發票上注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允許其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情況2:購買方背書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付款。
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可憑背書銀行承兌匯票復印件作為已付款的憑證申請抵扣進項稅額。但是納稅人提供虛假背書銀行承兌匯票復印件的,則會受到處罰。
情況3:分公司送貨,總公司收款、開票
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不是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情況4:分公司送貨,總公司開票,當地收款
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絡在各地向購貨方收取銷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發票的行為,其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情況5:分公司送貨,且收款或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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