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行為定性
2023-11-22 17:09 廣東公務員考試網 來源:廣東人事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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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識模塊法律的考查主要集中在“新法”上,今年頒布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了《民法典》,修改了《行政處罰法》,這些新法都需要重點關注,F在就談談熱門話題“高空拋物”。
高空拋物行為其實并不陌生,過去曾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拋物,一個雞蛋也會變炸彈”,這種不文明的行為,會帶來很大的社會危害。目前,就高空拋物行為《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均有規定,即意味著該行為會涉及到侵權行為甚至是犯罪行為,故分別從民法和刑法兩個角度來分析高空拋物行為。
首先,從民法角度分析。
高空拋物是否等同與高空墜物?答案是否定的!睹穹ǖ洹返谝磺Ф傥迨龡l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睹穹ǖ洹返谝磺Ф傥迨臈l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從法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第一,“墜”和“拋”的區別在于是否有行為人為之。墜物往往是物的“脫落”,墜落時不能控制,而拋物往往是故意為之。如果物件是在沒有人的作用下致人損害,通常是由于墜落物件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的管理疏忽,這種情況就屬于墜物。如果行為人本身的行為是致人損害的根本原因,那么由此引起的行為責任屬于拋物。第二,“拋物”“墜物”二者承擔的責任不同。墜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賠償責任。而拋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補償責任。
其次,從刑法角度分析。
2023年3月1日,最新刑法修正案生效,“高空拋物”正式入刑,即從建筑物或者其它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承擔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法定責任。也就意味著高空拋物行為只要達到“情節嚴重”就能以“高空拋物罪”定罪處罰。但其實除了高空拋物罪的規定,我們還能從行為人拋物時的主觀心態進行分析,從而更準確的進行行為定性。
比如,《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中明確提出,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高空拋物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另外,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由此可見,高空拋物行為的認定不是僅憑單一行為,而是要結合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地點、拋擲物情況及造成的后果等進行綜合性分析。當然,當高空拋物行為觸犯到刑法時,并不影響被害人及其家屬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要求犯罪嫌疑人進行侵權賠償。
例題:(單選題)孟某裝修新房時與男友發生沖突,見男友打電話不理自己,非常生氣,搶過手機隨手從26樓扔出窗外,樓下一行人被砸中后腦勺,經搶救無效死亡。孟某扔手機的主觀心態是:
A.疏忽大意的過失
B.間接故意
C.過于自信的過失
D.直接故意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法知識。
第二步,根據《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本題案例中,孟某作為成年人從樓上將手機扔出窗外時,明知高空拋物存在較大風險仍繼續實施,且最終造成重大傷亡,屬于間接故意。
因此,選擇B選項。
【拓展】A項: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疏忽大意的過失。A項不符合題干信息,排除。
C項: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于自信的過失。題干的情形描述不符合過于自信的過失,C項排除。
D項: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孟某生氣扔手機并非希望路人被砸傷或者砸死,不符合直接故意。D項排除。
【標簽】
【知識點】常識判斷*法律*刑法
【難度】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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