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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正式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一共140項職業資格。健康類職業資格主要包括準入類、水平評價類兩類,前者主要包括醫生資格、護士執業資格、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資格、執業藥師,后者主要包括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藥物制劑人員、中藥飲片加工人員、保健服務人員、健康咨詢服務人員、康復矯正服務人員。醫藥代表、中藥調劑員已經不在職業資格目錄之列。
最重要的是,此次發布的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為執業藥師的發展指明了方向。
執業藥師與醫院藥師隔離
執業藥師制度的產生和發展可以追溯到1993年《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這一文件的發布,該文件將與人才相關的證書分為學歷文憑和職業資格。1994年,原國家勞動部、人事部頒布了《職業資格證書規定》,將職業資格區分為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以此文件精神為基礎,原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與原人事部于1994年3月發布了《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次年7月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與原人事部發布了《執業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正式啟動。
而醫院藥師制度可以追溯到1986年原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發布的文件《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該文件第13條規定:“各級衛生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分別由高級、中級、初級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2000年原國家衛生部頒布了《關于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決定2001年正式實施初級、中級以考代評政策,并且規定2001年開始地方政府不可以再為藥師初、中級評定職稱。
2001年2月,《藥品管理法》修訂頒布,第8條、第15條、第22條分別明確了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這條法律規定中的“認定”間接承認了醫院藥師、執業藥師的法律地位,但是法律條文中沒有看見兩者的名稱。
自此,執業藥師獨自走在職業準入的大道上,而醫院藥師則走在職稱考評的大道上。并且根據《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處方管理辦法》,醫院系統內只承認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這也就意味著執業藥師在醫院系統中沒有存在價值,而醫院系統的執業藥師也很難流向社會藥店,因此也造成了人才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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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廣東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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