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廣東事業單位備考技巧:不同案件中法院的管轄
2021-07-06 11:23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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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的管轄
(一)級別管轄
1. 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 中級人民法院: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 高級人民法院:
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
(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轄
1. 一般原則:原告就被告
2. 特殊情況:被告就原告
3. 特殊地域管轄
、俸贤m紛: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管轄;
、谇謾嗉m紛:侵權行為地(行為實施地+結果發生地)、被告住所地管轄;
、郾kU合同:被告住所地、保險標的所在地法院管轄;
、苓\輸合同糾紛: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刑事案件的管轄
(一)級別管轄
1. 基層人民法院:普通刑事案件。
2. 中級人民法院:
(1)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2)恐怖活動案件。
(3)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 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轄區內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二)地域管轄
1. 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
2. 以最初受理的法院審理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審判為輔。
三、行政案件的管轄
(一)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轄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4.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習題】
1. (單選題)黃某住在某市甲區,在同市乙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后來與住在丙區的馬某因這套商品房的所有權歸屬發生爭議。黃某不服訴至法院,應由( )法院受理。
A. 甲區
B. 乙區
C. 丙區
D. 甲、乙、丙三區其中之一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不動產權屬爭議案件法院的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項。
2. (多選題)在刑事訴訟中,屬于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有( )
A. 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
B. 危害國家安全
C. 恐怖活動案件
D. 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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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廣東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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