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廣東事業單位考試公共基礎知識每日一練(9.20)
2020-09-23 10:30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事業單位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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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列選項中屬于國務院職能范圍的:
A.修改憲法
B.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C.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劃分
D.對國防、民政、文教、經濟等各項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2. 張某下班途中被一歹徒尾隨,歹徒將其皮包搶去后,持刀逼住張某的喉部要其交出銀行卡密碼,張某不從歹徒持刀便刺,張某情急中奪過匕首,將歹徒刺傷。關于本案的處理,正確的是:
A.張某構成傷害罪 B.張某屬于正當防衛
C.張某屬于防衛過當 D.張某不負刑事責任
3. 甲整理行裝去沙漠旅行,仇人乙在甲帶的水中摻入了劇毒藥品,之后仇人丙將甲的水壺鉆了個洞使水蒸發和滲漏,結果甲在沙漠中干渴而死。下列說法錯誤的有:
A.乙構成故意殺人既遂 B.乙構成故意殺人未遂
C.丙構成故意殺人既遂 D.丙構成故意殺人未遂
參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CD。華圖解析:《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修改憲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屬于全國人大的職權。故本題答案為CD。
2.【答案】BD。華圖解析:《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張某對搶劫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故本題答案為BD。
3.【答案】AD。華圖解析:乙丙二人由于事先無殺死甲的通謀,所以不構成共同犯罪,因此二人的責任應當分別認定。乙主觀上有殺人故意,客觀上有殺人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但由于甲的死亡是因為干渴,所以死亡與乙的殺人行為無因果關系,死亡結果無法歸屬于乙的行為,故乙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未遂,B選項正確。而丙同樣主觀上有殺人故意,客觀上有殺人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同時甲的死亡與丙的殺人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死亡的結果能夠歸屬于丙的行為,故丙構成故意殺人既遂,C選項正確。所以,錯誤的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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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廣東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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