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大學網絡教育學籍什么情況會注銷
2022-10-14 22:07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根據蘭州大學網絡教育學院學生學籍管理相關規定,其中滿足1、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學;2、因故不能按時辦理交費注冊手續者,應事先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同時學籍會被注銷;3、達到規定的長學習期限未能畢業者,取消學籍;4、考試徇私舞弊、受賄、非法獲取考試題等情況情節惡劣給予退學開學學籍處理;5、自動申請退學者,學校按程序給予退學證明以及學籍注銷等情況者會被注銷學籍。
蘭州大學網絡教育學籍管理規定
章 總則
條 為我校網絡教育健康有序開展,強化學籍管理,不斷提高教學質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蘭州大學接受學歷教育的網絡教育學生。
第二章 學制與學習期限
第三條 蘭州大學網絡教育實行基本學制和彈性學習期限制。
(一)高中起點?茖W制2.5年,學習期限2.5~5年(護理專業學制3年,學習期限3~5年)
(二)高中起點本科學制5年,學習期限5~7年;
(三)?粕究茖W制2.5年,學習期限2.5~5年(大氣科學和護理學專業學制3年,學習期限3~5年)。第三章 入學與注冊
第四條 凡被學校錄取的網絡教育學生,須持錄取通知書、身份證和學歷證明書,在規定日期內到學習中心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辦理入學手續者,必須向學習中心書 面請假并附相關證明,并報蘭州大學網絡教育學院(以下簡稱學院)審批。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請假未被批準或請假逾期兩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 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將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復查,并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注冊暫行辦法》的規定報送學籍電子注冊。獲得學籍電子 注冊者,取得學歷教育學籍;未獲得學籍電子注冊者,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六條 學生須在每學期開學前到學習中心辦理交費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時辦理交費注冊手續者,應事先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七條 學生應當參加教學計劃規定課程和相關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學生成績單。成績單在學生畢業時歸入學生個人檔案,同時存入蘭州大學檔案館。
第八條 課程考試實行預約制度,凡不預約者不安排考試。預約了考試課程無故不參加考試者,以缺考記錄。
第九條 課程學習結束經考核合格者,即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第十條 考核不合格者必須重新學習并參加考試。
第五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一條 新生確有特殊原因需轉專業者,應在學期交費注冊時向學習中心提交書面申請,學習中心報學院審批后辦理轉專業手續。經注冊取得正式學籍后不得轉專業。
第十二條 學生因工作調動或其他特殊原因須轉到其它學習中心的,須在每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向轉出、擬轉入學習中心提交書面申請,經兩中心同意并由轉出學習中心報學院審批后辦理轉入手續。
第十三條 擬轉入學習中心須具有轉學學生所學專業,否則將不予辦理。
第六章 退學
第十四條 學生退學,須向學習中心提交書面申請。經學習中心審核并報學院審批后,辦理退學手續并注銷其學籍。
第十五條 辦理正式退學手續的學生,其學歷證明按本規定第二十條發放。未經批準自行退學者不發學習證明,不退學費。
第七章 畢業、結業、肄業與學位授予
第十六條 學生在規定的長修業年限之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課程,完成相關教育教學環節,獲得規定的學分數(參加本科層次的學生,部分公共課程還須通過全國統一考試),符合畢業條件,準予畢業,發給蘭州大學網絡教育畢業證書。
第十七條 受紀律處分的學生達到畢業條件后,在處分撤消前不予畢業。處分撤消后,經學院審核合格方可畢業。
第十八條 學生中途退學或學習期限已滿的,可按下列規定申請學習證明。
(一)取得的學分數達到所學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總學分數80%(含)以上者,可申請結業證書;
(二)學滿一年(含)以上,取得的學分數達到所學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總學分數30%(含)以上者,可申請肄業證書;
(三)取得的學分數低于所學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總學分數30%者,可申請單科課程合格證書。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畢業證書遺失后不能補辦。但本人申請并經學校有關部門批準后,可補發畢業證明書。
第二十條 根據《蘭州大學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細則》(修訂)的規定,網絡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可申請學士學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由蘭州大學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學士學位。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一條 學生必須遵紀守法,遵守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學業。對政治表現良好、學習成績的學生給予表彰,頒發榮譽證書。
第二十二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學生有下列行為者,給予相應處分:
(一)違反考場紀律,考試中有作弊行為者,取消本次考試成績,并通報批評。如就讀本科層次,同時取消其申請學位的資格,再犯者勒令退學。
(二)在考試中有替考行為者,蓄意盜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提前獲取試卷者,向有關人員實行賄賂、恐嚇、欺騙者,其違紀行為一經查實,即勒令退學;情節嚴重者,開除學籍。
(三)在考試過程中,嚴重擾亂考場秩序,態度惡劣,對監考、巡考人員進行人身攻擊者,當場中止其考試,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觸犯國家法律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擅自在網上公開作業題、習題或試題及答案供他人抄襲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理,須持慎重態度。應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力求公正適當。允許本人對處理結論進行申辯、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
第二十四條 對被勒令退學的學生只發給學習證明,被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給任何學習證明。
第二十五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均歸入本人學籍檔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蘭州大學網絡教育學院負責解釋。原《蘭州大學網絡教育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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