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與混合銷售行為的區別
2022-07-03 00:32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兼營與混合銷售行為的區別在于:
1、兩者之間概念的區別:兼營指單位同時具有貨物銷售和應稅服務項目的營業行為,而混合銷售指單位進行貨物銷售的同時也涉及應稅服務的銷售行為。
2、兩者之間稅收政策規定的區別:兼營行為需要對貨物銷售和應稅服務項目分別核算其稅額,而混合銷售行為需要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對行為內容進行區別并核算稅額。
其中兼營行為和混合銷售行為都屬于增值稅應稅的項目內容之一,而增值稅指以商品和勞務、應稅行為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以上是關于兼營與混合銷售行為的區別的解答。詳細信息你可以登陸廣東公務員考試網。如有疑問,歡迎向華圖教育企業知道提問。點擊咨詢>>>
特別說明:由于各方面情況的不斷調整與變化,華圖問答平臺(http://www.huangmaoz.com/ask/)所提供的信息為非商業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僅供參考,相關信息敬請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為準。關注廣東華圖教育微信gdhtgwy,政策問題實時答,考試信息不漏看。
華圖問答平臺所收集的問答內容來源于互聯網,僅供學習交流使用,不構成商業目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處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閱讀:
(編輯:廣東華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