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人員丟失會計憑證如何處罰
2022-04-26 05:54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財務人員丟失會計憑證屬于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并致使會計資料毀損和滅失的行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由相關部門給予相應的處罰,一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而財務人員丟失會計憑證并構成犯罪的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則財務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以上是關于財務人員丟失會計憑證如何處罰的解答。詳細信息你可以登陸廣東公務員考試網。如有疑問,歡迎向華圖教育企業知道提問。點擊咨詢>>>
特別說明:由于各方面情況的不斷調整與變化,華圖問答平臺(http://www.huangmaoz.com/ask/)所提供的信息為非商業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僅供參考,相關信息敬請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為準。關注廣東華圖教育微信gdhtgwy,政策問題實時答,考試信息不漏看。
華圖問答平臺所收集的問答內容來源于互聯網,僅供學習交流使用,不構成商業目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處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閱讀:
(編輯:廣東華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