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賬準備的相關稅法規定
2022-04-18 15:10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財會人員進行實操的時候都是要根據相關的法律制度來進行的,對賬務的處理也是需要合法合規。壞賬的處理屬于賬務內容,因而稅法對壞賬的處理有相關的規定,那么在處理壞賬的時候我們要依據哪些稅法規定呢?接下來我們一起去看看。
壞賬準備的相關稅法規定
企業發生的壞賬,一般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但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提取壞賬準備金,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壞賬損失時,應沖減壞賬準備。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壞賬準備金的部分,可在當期直接扣除。
經報稅務機關批準,企業可以采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企業可提取千分之五的壞賬準備金在稅前扣除,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包括企業年末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不包括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往來賬款。即只有計提的不超過年末應收款項余額5‰的壞賬準備金才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扣除。
相關法規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
第四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經報稅務機關批準,也可提取壞賬準備金。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準備金;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準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
第四十六條 經批準可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壞賬準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
對壞賬準備的處理,會計上采用的是謹慎原則,稅法上采用的是根據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由于財稅處理的差異,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就存在“可抵減暫時性差異”,應采用債務法計提或沖回計提的壞賬準備。
壞賬準備的會計處理
1.計提壞賬準備
借:信用減值損失
貸:壞賬準備
2.沖減多計提的壞賬準備
借:壞賬準備
貸:信用減值損失
3.實際發生壞賬損失
借: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等債券性科目
4.已確認并轉銷的應收賬款又重新收回
借: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等債券性科目
貸:壞賬準備
同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等債券性科目
今天為大家總結的關于壞賬處理的相關稅務內容就到這里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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