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和分公司合計收入超500萬要轉為一般納稅人嗎
2022-04-18 01:40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如果總公司和分公司合計收入超過500萬,是否會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我們一起來看稅務總局的有關答復。
總分公司合計超500萬,稅務是否會認定總公司或分公司都是一般納稅人?
總公司今年不含稅銷售收入350萬原認定小規模納稅人,分公司(有獨立營業執照)今年不含稅銷售收入200萬原認定小規模納稅人,總分公司合計超500萬,稅務是否會認定總公司或分公司都是一般納稅人?(留言時間:2020-04-16)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您好,根據您所述情形,如總分機構分別為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則按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各自的年應稅銷售額判定是否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文件依據:
根據《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事項辦理規范>的通知》(閩國稅函〔2018〕82號)規定:“一、業務描述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實行登記制,登記事項由增值稅納稅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一)需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情形
1.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特殊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連續經營期內(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全部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含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或當季)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具體以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為準。ù饛蜁r間:2020-04-20)
由此我們可以得知:關于其納稅人身份認定是分別進行的。非同一縣(市)總機構(總公司)、分支機構(分公司)應當分別申報繳納增值稅。其納稅人身份認定也是分別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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