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旅游費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2022-04-17 02:40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公司為加強員工凝聚力,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一般會組織集體旅游活動。員工旅游發生的費用支出是否需要繳納個稅?能稅前扣除嗎?
公司員工旅游費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另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公司組織員工旅游發生的費用,應納入職工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稅。
員工旅游費能否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中,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同樣,國稅函〔2009〕3號文件明確了職工福利費扣除范圍,包括三項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上述文件規定,允許扣除的福利費并不包括旅游費用,因此員工旅游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但參考《蘇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蘇州地稅函[2009]278號)文件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從組織職工旅游的性質來看,其具有緩節工作壓力,進一步提高生活質量的積極意義,因此,企業組織職工旅游發生的費用支出暫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范疇,并按照稅收規定扣除。
所以,考慮到企業實際情況,員工旅游費也可列入職工福利費范疇,按規定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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