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確認時間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一致怎么做賬
2022-04-13 07:34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我司是一家生產銷售機器設備的企業,今年和甲公司簽訂了一份貨物銷售合同,合同約定11月先發貨,次月再收取款項并開票。根據收入準則的要求,我司在11月發放貨物時就可以確認收入,但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尚未發生,導致收入的確認時間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一致。這種情形應該如何做賬務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第一條第六款規定,“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因此,企業在會計上已確認收入,但由于增值稅納稅義務尚未發生,所以應將相關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待增值稅發生納稅義務實際發生時再將“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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