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以前年度的費用發票如何稅前扣除
2022-04-11 20:28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公司2017年開始發生一筆業務,對方一直未開具發票,在多次溝通協商下現在同意給我們開具發票,請問在今年取得對應發票是否可以在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答:根據《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因此,企業發生往年實際發生的、可稅前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根據描述,我們理解上述款項是屬于實際發生、可稅前扣除的支出,需要貴司出具專項申報及說明后,追補至實際發生的年度即2017年,而不是現在發票開具的年度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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