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單位分配股息紅利涉及哪些稅費
2022-04-10 10:49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最近,小編在后臺受到了粉絲的咨詢,稱其所在單位是合資企業,在進行股息紅利分配時不清楚會涉及到哪些稅費,對此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問:現有中外合資單位,需對2018年至2020年股息紅利進行分配,外方股東有外資企業也有外籍個人,中方為內資企業。請問涉及哪些稅費,各年度是否存在差異?
答:1、股東為外籍個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八)項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的所屬2018年、2019年及2020年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規定無差異,均為免稅。
2、股東為外資企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外資企業取得的所屬2007年的股息紅利,免征企業所得稅;所屬2008年及2009年的股息紅利,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3、股東為內資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四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業之間分配屬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積未分配利潤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內資企業股東取得的所屬2018年、2019年及2020年的股息紅利,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應均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均為免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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