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可以考公務員
2021-08-30 12:39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根據我國《公務員法》24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受過勞動教養、少年管教或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不得報考公安機關、監獄。
(一)不具備報考資格條件的。具體包括: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在讀的非應屆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現役軍人、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含試用期人員);自2012年以來被辭退的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2015年以來參加我省公務員錄用考試違背承諾的人員;錄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以及不符合報考職位規定的資格條件的。
(二)未達到公務員基本素質標準,有公務員職業應當禁止的行為的。具體包括: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罷工的;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壓制批評,打擊報復的;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或公眾的;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的;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三)曾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影響公務員形象的。具體包括: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曾受過勞動教養的;曾被開除黨、團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近三年內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等處分的;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不滿三年的;隱瞞個人重要信息,以致招錄機關無法了解真實情況的。
(四)政治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以及其他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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