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師資格證教師法考什么
2020-05-02 12:11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華圖問答
《教師法》中的重要考點有:
【第二章·第七條:教師六大權利】
教育教學權——最基本權利: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學術研究權: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指導評價權: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報酬待遇權: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民主管理權: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進修培訓權: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補充:教師作為普通公民享有的權利:人格權、身份權、人身自由權、政治權利(人格權和身份權屬于人身權)
【第二章·第八條:教師六大義務】
遵紀守法;
履行教育教學職責;
對幼兒進行思想政治教育;
愛護尊重幼兒;
保護幼兒合法權益;
提高教育教學水平;
【第三章·第十條:教師資格制度】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教師法》中首次提出)
教師資格構成要件包括國籍、品德、業務、學歷和認定五個方面,缺一不可。
【第三章·第十四條:教師資格限制】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六章·第二十五條:教師工資】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章·第三十五條:侮辱毆打教師的法律責任】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第三十七條:教師不當行為的處理】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第三十九條:教師申訴制度】
教師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作出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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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廣東華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