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公安招警考試備考技巧:公安機關的職責
2021-09-29 11:56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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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必須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刑事警察的職責)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治安警察的職責)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交通警察的職責)(巡警雖然也維護交通秩序,但不能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消防警察的職責)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治安警察)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治安警察)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警衛工作:路線警衛、住宅警衛、隨身警衛),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保衛工作);
(八)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警察不準參與罷工);
(九)管理戶政(戶籍警察)、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外事警察);(注意:外事警察對出入我國國境的外國人和我國公民進行管理)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邊防警察)(邊防警察的工作分為邊境治安——維護過境不受侵犯及邊境治安秩序和邊防檢查——對出入境人員、車輛等進行檢查及查處邊警違法違章事件)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保衛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治安監督檢查權)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人民警察法》第6條對人民警察的職責作了詳細的規定,具體列舉了十三項職責。但是考慮到形勢的不斷發展和變化,還會出現許多新的問題,所以又增加了一個概括性條款,即“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這里的“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兩種,其中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頒布或者批準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通過的規范性文件。
但是,形勢在不斷發展和變化,新的情況和問題也不斷出現,就上述《人民警察法》第6條第11項的職責,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二次修正)作出了新的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公安部政治部2013版教材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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