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國家公務員考試行測備考:常識積累之新《證券法》
2020-06-17 16:28 廣東公務員考試網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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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識積累之新《證券法》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并將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意味著1998年制定的《證券法》,終于完成了第二次全面大修。新證券法到底有哪些值得注目的地方,讓我們先睹為快。
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度
新版《證券法》第9條規定: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證券發行注冊制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和資料公開,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機構審查,主管機構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的一種制度。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
與注冊制相對的是核準制。
核準制度下,發行人在申請發行股票時,證券監管機構要對其申報文件的全面性、準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作審查,還對發行人的營業性質、財務狀況、經營能力、發展前景、發行數量和發行價格等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并據此作出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的價值判斷和是否核準申請的決定。我國過去證券發行實行核準制度。這將隨著新《證券法》的實施成為歷史。
由于注冊制的全面推廣,《證券法》第12條對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也做了相應調整:
新版《證券法》第12條規定,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大了《證券法》管轄范圍
新版《證券法》第2條新增第三款規定:
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至此,《證券法》規定的證券和準證券包括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的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
另外,新版《證券法》第2條還新增第四款: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并追究法律責任。
這意味著將《證券法》的適用范圍擴展到了境外,可以對發生在境外的損害中國投資者權益和擾亂境內市場秩序的行為,追究其法律責任。
提高投資者保護力度
修訂后的《證券法》新設“投資者保護”專章,大幅度提高投資者保護力度。
第88條第一款規定:
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規定充分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如實說明證券、服務的重要內容,充分揭示投資風險;銷售、提供與投資者上述狀況相匹配的證券、服務。第三款規定:證券公司違反第一款規定導致投資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9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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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廣東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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