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開講:夫妻債務"共債共簽"
2020-06-03 17:49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北晚新視覺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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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全國人大會議開幕式上,民法典草案亮相,并再度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
付鵬博從事婚姻家庭法務工作20年,對于這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他最為關注的,是近年來司法實踐中棘手的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
北京市律師協會婚姻與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 付鵬博 :現在實務當中爭議最大的就是夫妻單方對外大額舉債的問題。在2015年,有一對夫妻,丈夫之前有網絡賭博的習慣,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他賭博先把家里的錢虧了,后來瞞著妻子,借了錢到外面去賭,又輸了1000多萬。
賭博事實敗露后,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將剩余的主要財產給了妻子和孩子。然而,丈夫的欠下的巨額債務無力償還,債權人便將離婚后的夫妻兩人一并起訴至法院,要求妻子與丈夫共同償還債務。
付鵬博:雖然他們已經離婚了,但是一并起訴。
記者:原因是這個債務是發生在他們婚姻發生關系存期間。
付鵬博:對。
防止假離婚真逃債 司法解釋“24條”飽受爭議
中國現行婚姻法一直沒有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作出具體規定,但在2003年底,最高法院發布《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當時在什么情況下作出了這個簡稱“24條”的司法解釋呢?
付鵬博:如果是夫妻配偶一方來簽字的話,原則起訴只能起訴我一個人,配偶可能就會通過離婚的方式,把財產拿走。
記者:那假離婚目的是真逃債。
付鵬博:為了逃債,就把通過假離婚的方式把財產給了配偶。
“24條”司法解釋本來是為了防止假離婚真逃債而設立的規則,實踐中,卻引發了另一個飽受質疑的后果,那就是很多配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負債”,甚至是巨額債務。在付鵬博代理的那起案件中,一審法院以24條為依據,判定妻子共同承擔上千萬元的債務,而這樣的情況并非個例,一時間,社會上要求廢止或修改的聲音不絕于耳。
付鵬博:她們主要的觀點就是希望能共債共簽,這是她們一個核心觀點,我不知道我沒有簽字就不要讓我來承擔。
記者:再具體說的話就是認為24條解釋實際上侵害了未舉債的人的這個權益?
付鵬博:對。就是說認為配偶沒有知情權,可能并沒有用到這個,不知道這個事情,甚至也沒有用到借的債務,那就不應該由配偶來承擔。
爭議之下,最高法院在2018年1月17發布新的司法解釋,在夫妻債務問題上做出調整,改變原先“一刀切”推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保障婚姻當事人對共同債務的決定權和同意權,以防范無辜者“被負債”現象,體現“共債共簽”的理念。
司法解釋出臺之時,也正值民法典編纂。不過七個月后,首次面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初稿中,夫妻共債共簽的新規并沒有列入其中。
去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多年關注家事法務工作的律師李亞蘭向大會提交議案,建議民法典草案吸收新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全國人大代表 律師 李亞蘭: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在實踐當中認定標準不一致,而且從法官的自由裁量上看,也沒有統一的尺度,所以我認為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當納入到法條,應當予以明確。
李亞蘭提交議案后,全國人大法工委先后兩次到她所在單位做立法調研,今年兩會,李亞蘭在審議民法典草案時發現,“共債共簽”條款已經在民法典中得以體現。
《民法典(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第1064條第一款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款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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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為什么要確立“夫妻共債共簽”原則?
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馬賢興:顯然,“草案”吸收了2018年1月18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夫妻債務新解釋”)確立的“夫妻共債共簽”、家事代理債務規則和家事代理之外的舉證分配原則,這是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根本性修正,有著十分積極的價值。
“夫妻共債共簽”,本身就是最好的債權保護和風險防范之策。雙方都簽字了,或者有其他“共同意思表示”,任憑他們真離婚還是假離婚,都是債務人,他(她)怎么跑得了?
過去之所以出現“假離婚真逃債”現象,就是因為沒有夫妻雙方簽字,才給心術不正的債務人與配偶商計搞個“假離婚”,將財產轉移給未簽字的配偶那一方,等到債權人起訴時,發現債務人變成“光人一個命一條” 。
為了防止這種“假離婚真逃債”,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便出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以下簡稱“24條”)。“24條”的制定者就是犯下了一個根本的邏輯錯誤。為了防止“轉移財產假離婚”這種現象,他們就搞個“夫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個人名義舉債一律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24條”。
結果,“假離婚真逃債”看起來似乎“堵住”了,卻導致了一種更為嚴重的惡果:讓千千萬萬未參與債的訂立、不知情、未享受債務利益的原債務人配偶一方無端被背負巨債,其中很多是虛假債務和違法債務。即使不是虛假或違法之債,但讓未參與、不知情、無受益的配偶莫名“被負債”,也極不公平和合理。
一個“共債共簽”,既可防止“假離婚真逃債”,也可避免夫妻一方在外與他人惡意串通惡意舉債或違法舉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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