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開講專家解讀合同編,主要有哪些新變化呢?
2020-05-31 16:42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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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的生活都離不開各式各樣的合同,比如租房要簽合同、購房要簽合同、就業要簽合同等等,合同它與我們是緊密存在的。今日,民法典開講,專家要權威解讀合同編,那主要有哪些新變化呢?
一、變化一:規定了霸座、搶方向盤等不良行為
近年來,列車上“霸座”“霸鋪”頻現,公交車上攻擊司機強奪方向盤時有發生,甚至釀成慘劇,亟需法律規制。民法典合同編草案明確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運。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條件運輸旅客。 草案同時明確,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運用法律手段來制裁此類違法行為,從而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讓旅客“三思而后行”。
專家解讀:乘客在購票時,選擇座位,支付車費,實際上訂立一個客運合同,乘客需要在有效車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座位號去乘坐,如果坐其他位置,或者超出約定的距離,已經違約。此前,可能通過行政手段解決這些問題,民法典對雙方權利義務有詳細的規定后,當事方維權有法可依,對各方都有利,也能減少、防止這些行為發生。
二、變化二:禁止高利放貸
近年來,民間借貸領域問題突出,高利放貸現象普遍,一旦資金鏈斷裂,造成多少民眾“家破人亡”,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為此,民法典合同編草案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專家解讀:民法典首次從民事基本法層面明確禁止高利貸,這是之前的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這對于近年來頻發的“校園貸”、“套路貸”“網絡貸”能起到嚴厲規制作用。近年來發生多起大學生因校園高利貸陷入巨額債務而自殺事件,造成了極惡劣的社會影響,民法典明文規定禁止高利貸及時回應了社會關切,同時也表明了我國鼓勵投資實體經濟,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導向,解決高利貸引發的社會問題。法官在辦案中經常遇到因高利貸導致企業破產無法正常經營的案例,因為向銀行借款困難,很多中小企業不得已借高利貸,但因利滾利導致企業負擔巨大,此次民法典明文規定高利貸不被保護,有利于推動經濟平穩運行,并減輕中小企業的資金負擔。
三、變化三:保護業主權利
民法典合同編草案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讓其“名正言順”。近年來,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發生的各類糾紛屢見不鮮。針對物業服務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為了更好保護業主的知情權,便于業主對物業服務事項予以監督,合同編草案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公布服務信息。
專家解讀:此次民法典合同編中,將物業服務合同作為典型合同加入。“在司法實踐中,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糾紛經常出現,物業服務合同是很重要的案由,可以說兩者的糾紛是時代的產物,跟小區管理的規范、業主維權意識的覺醒有密切的關系。”覃開艷說,越來越多的業主意識到小區管理是業主的權利,通過業委會成立來實現自助管理,體現更多自主權。
四、褥羊毛合法嗎?
五、強制締約義務
六、預約合同
七、格式條款
五、民法典合同編有哪些突出亮點?
一是千呼萬喚“情勢變更”始出來。情勢變更,在司法實踐中早已適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期,價格波動較大,若繼續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履行,明顯對一方當事人不公平。為此,最高法院通過對個案的批復闡釋了情勢變更的適用。合同法制定時,情勢變更是否入法,爭議很大。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造成許多合同不能履行,為此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釋確立了情勢變更的適用。
今年以來,遭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諸多合同難以履行,既屬于不可抗力,也有因情勢變更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民法典合同編草案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是保理合同“名正言順”。民法典合同編草案在有名合同中增加了保理合同,給中小企業拓寬融資渠道。該章的六個條文依次規定了保理的定義、虛構應收賬款、保理人對債務人的通知、有追索權的保理、無追索權的保理以及應收賬款的重復轉讓問題。不過,就其本質而言,保理其實無非是一種債權轉讓,受讓人通知、追索權及重復讓與的問題,其實依據債權讓與的規則均可解決。
三是保證方式回歸“從前”。我們知道,保證責任方式可分為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在擔保法實施以前,對于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按照一般保證責任處理。擔保法實施以后,對于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按照連帶保證責任處理。
由于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在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則需要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履行”不問原因,“不能履行”則是債務人沒有履行能力。由此可見,對于保證人來說,連帶保證責任顯然是加大了責任承擔。
民法典合同編草案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一規定顯然更為合理,連帶保證人由于沒有先訴抗辯權,其責任比一般保證要更為嚴苛,因此,不應采取推定的方式。顯然,一般保證是原則,連帶保證只是例外。
四是合伙合同“有章可循”。常言說,“生意好做,伙計難擱”。在現實生活和司法實踐中,因合伙引發的糾紛并不少見,當事人對立情緒大,矛盾激烈。民法典合同編草案用了十二個條文,對合伙合同進行規制,處理合伙合同糾紛有法可依,相信會減少不少糾紛。
司法實踐中如何適用好民法典合同編,有哪些意見建議?
民法典的通過指日可待,民法典的實施為期不遠。民法典為司法公正裁判民事案件提供重要裁判依據和裁判規則。因此說,一是要加大學習力度,正確理解每個法條溫涵的法理,知道理解法律到位。二是要結合個案適用法律到位,確保法律適用正確。三是結合審判工作,做好普法宣傳,確保民法典宣講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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