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全國兩會』人大代表建議下調刑事責任年齡 保護未成年受害者
2020-05-21 19:38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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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不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又有全國人大代表加入到這個問題的討論中。“我們呼吁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更呼吁對未成年受害者的保護,而不是保護那些傷害社會、傷害未成年人的作惡者。”5月21日,全國人大代表陳建銀接受新京報采訪時說。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還未開幕,刑事責任年齡問題已經引起部分全國人大代表的討論。有代表建議將刑事責任年齡下調為13歲;也有代表認為,一味較真刑事責任年齡問題并非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手段。
陳建銀也建議下調刑事責任年齡,擬提交《關于修改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議案》。“從黑龍江13歲趙某某強奸案至湖南衡陽12歲男孩弒母案,到大連13歲蔡某殺害10歲少女案,一起起駭人聽聞的未成年人暴力涉案犯罪案件接踵而至,不斷沖擊著公眾脆弱的神經,傷害著人們的感情,挑戰著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底線。”她說,自上世紀九十年代至今,我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呈現高發態勢,未成年人暴力、性侵、搶劫等犯罪案件屢屢發生,校園欺凌也屢禁不止,惡性犯罪越演越烈,犯罪低齡化、成人化趨勢明顯,社會危害性越來越大。
她引用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于2019年3月12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所作的工作報告中的數據:2018年全國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涉嫌輕微犯罪并有悔罪表現的未成年人,不批捕15205人、不起訴8332人、附條件不起訴6959人,同比分別上升6.9%、13.8%和16%;應當依法從嚴懲戒的,批捕29350人、起訴39760人,同比分別上升4.4%、下降8.8%。“因此,預防和制止未成年犯罪形勢非常嚴峻。”
陳建銀認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確定決定于未成年人普遍的辨認及自控能力,而非年齡本身。我國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1979年刑法確立的,當時未成年人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能與現在同日而語,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符合我國當前的國情,建議將完全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由現行刑法的16周歲,調整為14周歲;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由現行的14周歲,調整為12周歲,即“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只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才能讓未成年人感受到法律威嚴,才能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實現社會的和諧穩定。”她說。
現行刑法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陳建銀代表建議修改為:已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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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廣東華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