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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國家公務員考試行測備考:常識積累之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2020-05-07 15:23 廣東公務員考試網 來源:網絡 微信公眾號 備考QQ群 華圖在線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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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指民事行為雖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行為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其自始不發生效力的民事行為。

      主要包括四種:

      (一)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三)因欺詐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四)因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接下來,我們通過兩道題目來看一下關于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相關知識。

      【1】下列哪一情形,甲對乙不構成脅迫?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

      A.甲說,如不出借一萬元,則舉報乙犯罪。乙照辦,后查實乙構成犯罪

      B.甲說,如不將藏獒賣給甲,則舉報乙犯罪。乙照辦,后查實乙不構成犯罪

      C.甲說,如不購買甲即將報廢的汽車,將公開乙的個人隱私,乙照辦

      D.甲說,如不賠償乙撞傷甲的醫療費,則舉報乙醉酒駕車。乙照辦,甲取得醫療費和慰問金

      【答案】D。

      解析:根據法律規定,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據此可知,脅迫的要點包括三項:(1)脅迫的對象是自然人(包括本人及親友)和法人;(2)脅迫的內容是民事權益;(3)被脅迫人之所以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是因為脅迫人不正當的預告危害而使被脅迫人陷入“恐懼或害怕”的心理狀態。

      至于脅迫人是采用何種手段或方法使被脅迫人陷入“恐懼或害怕”的心理狀態以及脅迫人所言情形是真實的還是虛假的均在所不問。

      本題中,A、B、C三項中,甲的行為均會讓乙陷入“恐懼或害怕”的心理狀態,因此,均構成脅迫,不當選。而D項中,乙基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本應向甲支付醫療費和慰問金,因此,此時甲的行為并非不正當的預告危害而使被脅迫人陷入“恐懼或害怕”的心理狀態,不構成脅迫,故D項正確,當選。

      故本題的正確答案為D。

      【2】甲隱瞞了其所購別墅內曾發生惡性刑事案件的事實,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將其轉賣給乙;乙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放棄他人以市場價出售的別墅,購買了甲的別墅。幾個月后乙獲悉實情,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關于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

      A.乙須在得知實情后一年內申請法院撤銷合同

      B.如合同被撤銷,甲須賠償乙在訂立及履行合同過程當中支付的各種必要費用

      C.如合同被撤銷,乙有權要求甲賠償主張撤銷時別墅價格與此前訂立合同時別墅價格的差價損失

      D.合同撤銷后乙須向甲支付合同撤銷前別墅的使用費

      【答案】ABCD。

      解析:首先,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同時,根據《民法總則》第148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本題中,甲隱瞞了其所購別墅內發生惡性刑事案件的事實,將房屋出賣給乙的行為構成欺詐。因此,甲乙之間的別墅買賣合同屬于可撤銷的合同。

      其次,根據《民法總則》第152條的規定,在欺詐的情形下,被欺詐方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申請法院撤銷合同。故A項正確,當選。

      再次,在可撤銷的合同中,如撤銷權人乙行使撤銷權,則買賣合同自始無效,乙可以追究甲的締約過失責任,該責任的范圍包括訂約費用和訂約機會的損失,即甲須賠償乙在訂立及履行合同過程當中支付的各種必要費用。同時,乙有權要求甲賠償主張撤銷時別墅價格與此前訂立合同時別墅價格的差價損失。故B、C項均正確,當選。

      最后,在乙撤銷合同后,對于合同撤銷前對別墅的使用構成不當得利,應向甲支付別墅的使用費。故D項正確,當選。

      故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BCD。

      【注意】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在考試中的地位舉足輕重,需要重點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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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廣東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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