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廣東粵東西北鄉鎮公務員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2018-04-25 08:58 廣東公務員考試網 來源:粵東西北鄉鎮公務員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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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廣東省粵東西北鄉鎮公務員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尚未發布。以下為2018廣東省公務員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人社部令第30號)(節選),僅供參考。
第六條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五)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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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廣東華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