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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15:19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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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之法律知識:《民法典》之物權
物,是物權法律關系的客體,在社會生活中代表的是財富!睹穹ǖ洹分袑ξ餀嗟囊幎ㄖ饕婕八袡、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三大類。該部分內容在事業單位聯考中,是不容忽視的知識點。今天華圖教育就相關知識點進行詳細介紹,帶大家了解該部分內容和題目解答方法。
一、所有權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是所有權的核心權利。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二、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
其中,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三、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物權主要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一)抵押權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質權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三)留置權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四、考查方式與解題心得
關于物權的考查方式主要偏識記型,比如不得抵押的財產范圍、居住權的相關禁止等。這就要求考生能夠在日常備考中著重對相關知識進行記憶。需要注意的是,考生應避免死記硬背,可以通過舉例理解進行記憶,也可以通過編制口訣進行記憶。接下來,通過一道題目進行檢驗:
【例題】(單選)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關于居住權,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B.居住權可以轉讓和繼承
C.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一律不得出租
D.居住權只能在居住權人死亡情形下消滅
【答案】A。華圖解析:《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條規定:“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故本題答案為A。
關于物權知識的學習和題目的解答,就為大家講解到這里。對于很多重要知識點的學習和對應題目的解答,大家也可以此作為參考,把握考查方式以及解題方法。大家可以繼續關注華圖教育的備考消息及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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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閱讀: 事業單位招聘
(編輯:廣東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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