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事業單位招聘2021-廣東事業單位招聘考試公告
2021-08-11 11:22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事業單位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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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之法律知識:淺析《民法典》中的“居住權”
妻子生前立下遺囑,婚前的房子贈與弟弟,但丈夫李先生仍可居住。但前段時間李先生發現妻弟把房子掛網上出售,這會影響自己居住嗎?這是不久前武漢發生的首例關于居住權的案件,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有哪些法律知識供大家學習。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06年,李先生與許女士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1月,患病的許女士立下遺囑,表示自己過世后,將她和李先生住的房屋贈與其弟許先生,但李先生再婚之前仍可居住其中。
2016年初,許女士病逝后,許先生與李先生為許女士遺產對簿公堂。經查,這套房屋為許女士婚前財產。 2016年11月,洪山區法院判決該房屋歸許先生所有,李先生擁有該套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判決后,李先生一直居住在該套房屋內,許先生未曾打擾。
今年初,李先生發現自己住的這套房子被妻弟許先生掛在某網絡平臺出售,擔心房子被賣了以后影響自己繼續居住,他連忙拿著判決書來到洪山區法院執行局,申請居住權強制執行。法院于2月26日作出執行裁定,將該房屋的居住權登記在李先生名下。據悉,這是民法典頒布實施后,武漢首例居住權執行案件。3月3日,洪山區法院執行人員來到洪山區政務服務中心,在不動產登記窗口向工作人員遞交了該案的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請不動產登記部門配合李先生辦理居住權登記。8日下午,代理律師陪同李先生拿著身份證明和法院的執行裁定書等材料,到洪山區不動產登記窗口申請居住權登記。目前,該居住權登記已按規定辦理完畢。
二、案件中關于“居住權”的考點
1、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物權編新增了居住權相關規定。居住權可以通過合同方式設立,也可以通過遺囑方式設立。無論是通過合同還是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都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這既是對居住權人自身權利的有效保護,也可以避免設有居住權的房屋在后續買賣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些法律風險。
2、居住權是自然人依據合同或遺囑而取得的,在他人享有所有權的房屋上為滿足生活居住需要所設立的一種享有占有、使用權能的用益物權。其除了包含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對于房屋居住的權利”之外,其在設立和使用中還存在諸多額外的限制。因此,正確理解“居住權”的內涵和外延,準確把握其特色,對于恰如其分地發揮此種新增用益物權的作用,妥善解決百姓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難題,非常具有必要性。
3、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或者遺囑的形式設立居住權,居住權的設立一般是無償的,居住權的存續期間以明確約定的期間或者居住權人的生存期限為限,居住權人的該種權利不得予以轉讓、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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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總】2021年廣東省事業單位招聘考試相關信息 | ||
考試安排 | 招考信息 | 時間安排 |
公告 | 2021廣東省事業單位考試公告 | 2021年7月5日 |
職位表 | 2021廣東省事業單位考試職位表 | 2021年7月5日 |
報考指南 | 2021廣東省事業單位考試報考指南 | 2021年7月5日 |
報名入口 | 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管理信息系統 | 2021年7月19日9:00至7月21日 |
準考證打印 | 2021廣東省事業單位考試準考證打印入口 | 2021年8月18日9:00起 |
成績查詢 | 2021廣東省事業單位考試成績查詢入口 | 筆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 |
分數線 | 2021廣東事業單位筆試合格分數線 | 單位或其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公布 |
面試名單 | 2021廣東事業單位考試面試名單 | 單位或其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公布 |
歷年試題 | 歷年考試真題(綜合崗丨教育崗丨醫療崗) | |
輔導課程 | 筆試課程體系(綜合崗丨教育崗丨醫療崗) | |
備考資料 | 加群領取最新備考資料(綜合崗丨教育崗丨醫療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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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廣東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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