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江門市新會區事業單位招聘291名工作人員公告
2017-06-05 10:29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人事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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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公告:2017江門市新會區事業單位招聘291名工作人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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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來源:江門事業單位招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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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人數:29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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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時間:6月16日至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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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時間: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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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華圖咨詢電話:0750-3126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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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人事考試網提供以下事業單位招聘信息:2017江門市新會區事業單位招聘291名工作人員公告。報名時間為 2017 年 6 月 16 日 9:00 時至 19 日 16:00 時,可通過網上報名。更多關于新會事業單位招聘,江門事業單位招聘,廣東人事考試網的內容,請關注廣東事業單位招聘/廣東人事考試網。
根據《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省政府令第 139號)、《江門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意見》(江人社發[2010]573 號)精神,現就 2017 年新會區事業單位職員公開招聘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聘崗位
詳見《2017 年新會區事業單位職員公開招聘崗位表》(附件1)。
二、招聘對象
“招聘對象”分“應屆畢業生”、“社會人員”、“不限”。應屆畢業生指 2017 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不含 2015、016 年畢業并已辦理暫緩就業的高校畢業生以及 2018 年及以后年度畢業的在校生),且須于 9 月 30 日前取得崗位要求的學歷學位證書;社會人員指除應屆畢業生外,已取得國家承認學歷的人員(須于報名之日前取得崗位要求的學歷學位證書);“不限”即同時面向“應屆畢業生”和“社會人員”兩種對象招聘。港澳學習、留學歸國人員報名的,報名時畢業未滿 1 年的視為應屆畢業生,已滿 1 年的視為社會人員。
三、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符合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招聘崗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應屆畢業生不受崗位年齡、職稱、職業資格、執業資格和工作經歷等條件限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注意:
1、年齡要求只針對社會人員,年齡計算截止日期為 2017 年5 月 31 日(如“35 周歲及以下”是指 1981 年 6 月 1 日及以后出生的)。
2、專業、學歷、學位要求報考人員應具備招聘崗位所要求專業的學歷學位。招聘崗位沒有要求學位的,報考人員是否取得學位不影響報考。有“全日制”要求的崗位是指報考人員應具有相應的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學歷。取得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分別視同大專、本科學歷人員,但僅限報沒有專業要求的崗位。
招聘單位根據用人要求,按照《廣東省 2017 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目錄》設臵了崗位專業條件,報考人員畢業證書所列專業應與崗位要求一致。報考人員所學專業未列入專業目錄的,可選擇專業目錄中的相近專業報考,所學專業必修課程須與招聘崗位要求專業的主要課程基本一致(待面試前資格審核時須提供畢業證書、經院校教務處蓋章的專業課程成績單、院校出具的課程對比情況說明及畢業院校設臵專業的依據等材料)。報考人員學位種類、學校院系種類、畢業證上專業名稱后以括號等形式列出的培養方向,均不能作為報名專業的依據。
招聘崗位在專業要求后以括號形式提出專業方向的,報考人員除須具備崗位所要求專業的學歷學位外,修讀課程還須符合崗位要求的專業方向。
3、職稱、職業資格、執業資格及其他資格以相關證書或獲得資格批文為準,僅考試、考核合格而未能出具證書或批文的,不視為具備相應資格。
4、工作經歷以在工作單位參加社會保險起始時間計算,從事指定類型的工作經歷,還應以單位證明或工作協議等材料為依據。在軍隊工作的經歷以及退役士兵在部隊服務經歷視為工作經歷。工作經歷計算截止期為 2017 年 5 月 31 日。在校全日制學習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及參加相關工作的,即使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不視為工作經歷。
5、國有單位在編在職人員,或 2017 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的定向生、委培生報名的,須征得現工作單位或委培、定向單位、所在院校同意(待面試前資格審核時再提供同意證明)。公立學校在職在編人員,需提供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報考的證明。
6、報考人員不得應聘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親屬擔任負責人員的事業單位的秘書、人事、財務、審計、紀檢崗位,以及與該負責人員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從事公開招聘工作的負責人員及其工作人員與報考人員有上述親屬關系的,或有其他情形可能影響招聘公正性的,應當實行回避。
7、以下人員不得報名應聘:受行政開除處分未滿 5 年,或其他行政處分正在處分期內,或被機關事業單位辭退(單方面解聘)未滿 5 年的人員;曾因超生被有關單位依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從該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未滿 5年的人員;在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招錄(聘)考試、體檢或考察中存在違紀行為;尚未解除紀律處分或因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的人員;曾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調查、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人員;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應聘的人員。
(編輯:廣東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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