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的具體時間-司法考試準考證圖片
2021-11-20 00:26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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璀璨的北極星恒久地掛在天空,給回家的游子指明了方向;承載著無數小伙伴期待的法考主觀題考試呀,邁著輕盈的腳步,朝著小伙伴們走來啦!11月21日為法考主觀題考試時間,在這之前11月16日至11月20日共五天都是法考主觀題考試準考證打印時間,大家在復習備考之余,也請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準考證打印工作,這可是我們能否進入考場的重要憑證之一呢。
2021年法考主觀題考試備考資料:
1.某普通合伙企業為內部管理與拓展市場的需要,決定聘請陳東為企業經營管理人。對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2015/三/29)
A.陳東可以同時具有合伙人身份
B.對陳東的聘任須經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C.陳東作為經營管理人,有權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D.合伙企業對陳東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第三人
【參考答案】
1.【考點】第三人擔任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人的條件;資格以及權限
【答案】B
解析: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合伙企業可以聘請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的,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該項規定強調了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之非合伙人身份要素,不過似乎并不禁止合伙人同時兼任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現象。但從法律體系角度來考查整部《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即可發現,就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在內的合伙事務,在由合伙人自己來管理時,稱為“執行合伙事務”;而由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來從事時,則只是稱為“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并非當然地屬于“執行合伙事務”,之所以如此,也是因為現行《合伙企業法》所規定的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并不具有合伙人身份所導致。此外,如果合伙人要自己從事或完成法律中所規定的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所應完成的任務,則可直接借助于合伙事務執行制度(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也不必繞彎或降格來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綜上理由,在現行《合伙企業法》上,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不宜同時具有合伙人身份。A項錯誤,不當選。
B項符合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所規定的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B項正確,當選。
就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職權,僅《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五條有涉及,即“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該條第一款)。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是否享有對外代理合伙企業的權限,均需要合伙企業的“授權”,并不能基于其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之身份而當然地享有代理合伙企業的權限。C項錯誤,不當選。
《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同理可得,合伙企業對第三人作為經營管理人權利的限制也不應對抗善意第三人,故D項忽略了第三人的善意問題;再者,由上述C項的分析也可推知,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所能享有的代理權,只是一種普通的意定代理權,從而對該種代理權之限制,只需以合法且合適方式告知第三人,即可對第三人產生效力。D項錯誤,不當選。
故本題選B。
留出一點時間給自己,使我們的人生畫卷變得更加五彩斑斕;留出一點時間給法考主觀題考試,讓我們的人生在將來更多一種可能性呀。法考主觀題考試即將在11月21日舉行考試啦,小伙伴們要記得準時打印準考證,然后在考試中最大程度發揮自己的實力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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