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準考證-法考主觀題準考證什么時候打印
2021-11-18 11:29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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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天把橙黃色給了橙子,一個個橙黃的橙子像一個個太陽;十一月把最耀眼之一的舞臺交給了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年法考主觀題考試打印準考證時間為11月16日至11月20日,緊接著11月21日就會舉行考試。時間其實十分迫近了,小伙伴們一定要抓緊時間好好復習啦!
2021年司法考試備考資料:
1.甲為要回30萬元賭債,將乙扣押,但2天后乙仍無還款意思。甲等5人將乙押到一處山崖上,對乙說:“3天內讓你家人送錢來,如今天不答應,就摔死你”。乙勉強說只有能力還5萬元。甲剛說完“一分都不能少”,乙便跳崖。眾人慌忙下山找乙,發現乙已墜亡。關于甲的行為定性,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2014/二/59)
A.屬于綁架致使被綁架人死亡
B.屬于搶劫致人死亡
C.屬于不作為的故意殺人
D.成立非法拘禁,但不屬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1.【考點】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搶劫罪的區分;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答案】AB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讓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故甲為要回30萬賭債將乙扣押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
甲之所以不構成搶劫罪、綁架罪的原因在于:第一,主觀方面,行為人成立搶劫罪、綁架罪必須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目的。甲索要的是自己的賭債,雖然賭債不受法律保護,但是賭債也是債務,甲自認為索要賭債是獲取本人應得的財物,而不是他人的、不應得的財物,因此不能認定甲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目的。第二,客觀方面,成立搶劫罪要求行為人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足以壓制被害人的反抗,從而當場取得財物。甲雖然威脅了乙,對乙說“3天內讓你家人送錢來,如今天不答應,就摔死你”,但是沒有以此壓制乙的反抗當場從乙身上取得財物,故甲不構成搶劫罪。成立綁架罪要求行為人向第三方索要錢財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甲并未將控制乙作為籌碼實際向乙的家人索要錢財,而只是讓乙自己通知家人送錢來,這并不會對乙的家人帶來憂慮、造成恐懼,故甲不構成綁架罪。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還在于二者所侵犯法益的側重點不同。兩罪雖然同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但是非法拘禁罪侵犯的至多是被扣押人的身體活動自由,綁架罪是既侵犯被綁架人的身體活動自由更侵犯被綁架人的人身安全。A、B兩項錯誤,當選。
乙雖然面臨死亡威脅,但該死亡威脅并非現實的、即刻的死亡威脅,因為只要口頭答應3天內讓家人送錢來,就不會馬上面臨死亡的危險。乙沒有選擇答應,而是選擇自己跳崖。按照自我答責理論,乙的行為應屬于自殺行為,甲對此不負刑事責任。即便認為甲基于先行行為有救助乙的作為義務,但是,甲見乙跳崖后慌忙下山找乙,說明甲并非不履行救助義務,但是發現乙已墜亡。此時甲已經沒有履行作為義務的必要與可能性了,故甲的行為也成立不作為犯罪。C項錯誤,當選。
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為本身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結果加重犯)。成立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要求非法拘禁行為與重傷、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行為人在實施非法拘禁行為之后或之時,被害人由于自殘、自殺或者自身過失等原因造成重傷、死亡結果的,因為缺乏直接的因果關系,不能認定為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本題中,乙在未面臨現實的、即刻的死亡威脅的情況下,在甲剛說完“一分都不能少”后,便突然選擇跳崖,這一介入因素過于異常,應當認定乙的死亡與甲的非法拘禁行為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故甲不屬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D項正確,不當選。
故本題選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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