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2021-11-29 20:06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微言教育
廣東教師招聘網提供以下教師教師考試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更多關于教師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教師教師考試的內容,請關注廣東教師招聘網/廣東人事考試網!
11月29日,教育部發布公告,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有哪些內容?反饋意見的途徑和方式有哪些?跟小編一起看——
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大木倉胡同35號教育部政策法規司法制辦(郵編:100816)。來信請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征求意見”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fzb@moe.edu.cn。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12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一起來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保障教師合法權益,規范教師職業行為,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教師隊伍,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教師定義)本法所稱教師是指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職責使命)教師承擔著為黨育人、為國育才,立德樹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崇高使命。教師應當為人師表,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實學識、有仁愛之心,忠誠于黨和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基本原則)堅持中國共產黨對教師隊伍建設的全面領導,堅持把教師隊伍建設作為基礎工作,堅持提高教師的政治地位、社會地位和職業地位。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師德師風建設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管理體制)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師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實施教師管理。
第六條(分類管理)國家根據各級各類教師的職責任務和從業特點,實行相應的管理體制,完善相應的制度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促進區域、城鄉教師隊伍的協調發展。
第七條(榮譽制度)國家建立教師榮譽表彰制度,設立國家教師獎,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國教書育人楷模、全國模范教師、全國優秀教師等稱號。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健全相應的表彰、獎勵體系,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八條(尊師重教)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維護教師隊伍形象,宣傳先進事跡,弘揚尊師重教風尚。
第二章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基本權利)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并獲得相應設施設備支持和資源保障;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對學生進行表揚、獎勵、批評以及教育懲戒;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開展課程和教學資源研發、科研成果轉化,并獲得相應權益;
(七)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專門培訓、繼續教育。
第十條(基本義務)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社會公德,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個人修養,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踐行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守職業行為準則,執行課程標準履行崗位職責,潛心教書育人,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國家安全教育,思想品德和法治教育以及科學文化、環境保護、衛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基本權利和人格尊嚴,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五)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依法依規履行公共教育服務職責,公正評價、平等對待、科學管理學生;
(七)適應時代要求和技術變革,更新教育觀念,創新教育教學方法,不斷提高教書育人能力,成為終身學習的倡導者、踐行者。
第十一條(履職規范)教師在履職過程中應當公平、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不得利用職務便利或影響,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特別義務)幼兒園、中小學教師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注重保護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制止學生欺凌和其他有害于學生的行為;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或者學生傷害事故,應當積極保護、救助學生;應當與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相互配合,加強對家庭教育的指導,促進家校協同育人。
第十三條(特別身份)公辦中小學教師是國家公職人員,依據規范公職人員的相關法律規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公辦中小學教師的保障和管理。
第十四條(特別權利)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教師可以獨立或者以團隊方式開展學術探索、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可以適當兼任與職責任務相關的社會職務,參與社會服務。
第三章資格和準入
第十五條(資格制度)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
中國公民或者取得中國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思想品德良好,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備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和心理條件,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教師資格分為幼兒園、中小學(含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專業課(含中等、高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等類別。
第十六條(學歷標準)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學位:
(一)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學前教育專業?苹蛘咂渌嚓P專業?飘厴I及其以上學歷;
(二)取得中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師范專業本科或者其他相關專業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并獲得相應學位;
(三)取得普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碩士研究生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并獲得相應學位;
(四)取得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技能或者實踐工作經驗;有特殊技能者,可放寬至?飘厴I學歷;
(五)取得特殊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特殊教育的學段,分別具備特殊教育師范類專業?、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并獲得相應學位;或者其他相關專業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并獲得相應學位。
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教師應當取得相應的高級中學教師資格;高等職業學;A課、公共課教師應當取得相應的普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前款所稱取得教師資格所需其他相關專業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對前款規定的資格類型、報名條件做出調整。
第十七條(資格考試)取得教師資格應當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
幼兒園、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資格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被授權的學校組織實施。
教師資格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符合條件的師范專業畢業生可免除部分或全部教師資格考試科目。教師資格考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資格認定)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者,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進行的認定,取得相應教師資格。
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資格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高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資格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高等學校認定;特殊教育教師資格,根據學段,由相應的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教師資格認定應當對申請人的思想品德、身體和心理健康狀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運用能力等進行評估,并進行從業信息查詢。
第十九條(從業禁止)在資格認定中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取得教師資格: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
(二)因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猥褻、吸毒、賣淫、嫖娼、賭博等可能危害學生身心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為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處罰的;
(三)有嚴重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濫用精神類藥物史等不適宜擔任教師情形的;
(四)有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得從事教師職業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定期注冊)教師資格證書實行定期注冊制度。在幼兒園、中小學、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從教的教師,由學校出具意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學校進行注冊;在其他教育機構中從教的教師,由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注冊。注冊不合格的,教師資格證書失效,不能繼續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試用期限)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進入學校任教時,應當有一年試用期。非師范專業畢業的人員,還須通過相應教育教學專業能力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關鍵詞閱讀: 教師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編輯:廣東華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