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備考:2020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每日一練(5)
2020-01-21 14:54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注冊會計師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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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公告:注會備考:2020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每日一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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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5日,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申請受理了A公司破產清算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該破產案件中,存在以下情況:
(1)根據A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分兩期繳納出資,其中,第一期出資于2011年2月1日公司設立時繳納,第二期出資于2014年2月28日前繳納。B公司和C公司均為A公司創始股東,其中B公司按時繳納了第一期出資,C公司尚未繳納任何出資。管理人要求B公司和C公司補繳其各自認繳的出資,被兩公司拒絕,兩公司提出,公司章程規定的第二期出資的繳納期限尚未到期,因此目前無需繳納,C公司還主張,雖然其未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繳納第一期出資,但由于其未履行出資繳納義務的行為已經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故可不再繳納。
(2)2013年1月起,A公司出現破產原因,但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仍然領取了績效獎金。2013年4月起,A公司普遍拖欠職工工資,但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仍然領取工資。
(3)2013年9月,A公司向D公司訂購一臺設備,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A公司向D公司支付了30%的貨款,D公司將該設備向A公司發運。獲悉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破產案件后,D公司立即向A公司主張取回在運途中的設備,并通知承運人中止運輸、返回貨物。但因承運人原因,未能取回設備。2013年10月17日,管理人收到設備。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B、C兩公司關于A公司章程規定的第二期出資的繳納期限尚未屆至,目前無需繳納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C公司關于其未履行出資繳納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可不再繳納出資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對于A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發生破產原因后領取績效獎金及在普通拖欠職工工資的情況下領取工資的行為,管理人應分別如何處理?
(4)管理人收到設備后,D公司還能否向管理人主張出賣人取回權?并說明理由。
【答案】(1)B、C兩公司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或者】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未履行的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出資人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定的繳納期限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C公司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未履行的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出資人以違反出資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可以要求返還。具體為:
、賯鶆杖说亩、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返還“績效獎金”形成的債權,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谝蚍颠“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形成的債權,按照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作為“拖欠職工工資”清償;高出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4)D公司可以向管理人主張出賣人取回權。根據規定,出賣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39條的規定,通過通知承運人或者實際占有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等方式,對在運途中標的物主張了取回權但未能實現,或者在貨物未達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張取回在運途中標的物,在買賣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出賣人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的,管理人應予準許。
2.2013年3月2日,甲公司為支付貨款,向乙公司簽發一張票面金額為4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承兌銀行A銀行已經簽章,票據到期日為2013年9月2日。
2013年4月28日,乙公司為支付貨款,擬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遂在背書人簽章一欄簽章背書,但未填寫被背書人名稱,亦未交付。
2013年5月1日,乙公司財務人員王某利用工作之便,盜走存放于公司保險柜中的該匯票,乙公司未能及時發覺。
王某盜取匯票后,未在匯票上進行任何記載即直接交付給丁公司,換取現金。2013年5月18日,丁公司將該空白背書匯票交付給戊公司,用以支付所欠貨款,丁公司和戊公司當時對王某盜取匯票一事均不知情,戊公司對于該匯票系丁公司以現金自王某處換取一事也不知情。戊公司在匯票被背書人欄內補記了自己的名稱。
2013年5月20日,乙公司發現匯票被盜,遂于當日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發出公告,公告期間,無人申報票據權利,但因律師工作失誤,乙公司未向人民法院申請作出除權判決,法院遂于2013年8月25日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2013年9月5日,戊公司向承兌人A銀行提示付款,A銀行按照匯票金額向戊公司支付了款項。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王某是否取得票據權利?并說明理由。
(2)丁公司是否取得票據權利?并說明理由。
(3)戊公司是否取得票據權利?并說明理由。
(4)A銀行的付款行為是否正當?并說明理由。
【答案】(1)王某不能取得票據權利。根據規定,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在本題中,王某系偷盜取得票據,不享有票據權利。
(2)丁公司不能取得票據權利。根據規定,票據轉讓行為應當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否則無效。本題中,丁公司系從王某處買賣票據,兩者之間沒有真實的交易關系,丁公司不能取得票據權利。
(3)戊公司能夠取得票據權利。根據規定,雖然王某與丁公司之間的匯票轉讓行為無效,丁公司未取得票據權利,但戊公司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并支付了相應對價,因此可以善意取得票據權利。此外,持票人(戊公司)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A銀行的付款行為正當。根據規定,乙公司未申請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人民法院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后,票據權利恢復正常。因此,當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時,承兌人A銀行必須當日足額付款。
3.2007年11月,A公司向B銀行借款2000萬元,期限2年:A公司將其所屬一棟房屋作為抵押并辦理了抵押權登記。
2008年1月,A公司與C公司簽訂書面合同,將該房屋出租給C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5萬元,每年1月底前一次付清全年租金。2009年1月,經A公司同意,C公司與D公司訂立書面合同,將該房屋轉租給D公司,租期4年,月租金8萬元。根據約定,D公司的租金繳付方式為:每年1月底前向C公司繳付3萬元,向A公司繳付5萬元。但合同簽訂后,D公司除向C公司繳付了3萬元租金外,一直未向A公司繳付,C公司也未向A公司繳付2009年租金。
后A公司無力清償對B銀行的借款,經B銀行同意,A公司于2009年底與E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以2000萬元的市場價格將房屋售與E公司,并約定2010年1月初辦理過戶登記。
2010年1月1日,D公司因違反約定使用房屋引發火災,造成房屋損失100萬元。C公司為此解除了與D公司的轉租合同并收回房屋。1月5日,C公司對因火災造成的房屋損失向A公司賠償100萬元。
A公司與E公司于2010年1月6日依約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E公司要求C公司騰退房屋,C公司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予以拒絕。次日,C公司進而向A公司主張,A公司未告知其房屋出售之事,侵害了自己的優先購買權,A公司和E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因此無效,E公司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權。
E公司發現房屋受損,經與A公司協商,E公司在應支付房屋價款中扣除100萬元,只向A公司支付了1900萬元。A公司將此1900萬元支付給B銀行,B銀行則認為,其對于A公司因房屋受損而獲得的100萬元賠償款也享有優先受償權。此外,A公司和E公司均認為,欠繳的2009年全年租金應由自己收取。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C公司關于A公司和E公司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C公司能否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拒絕E公司騰退房屋的要求?并說明理由。
(3)C公司是否有權解除與D公司的租賃合同?并說明理由。
(4)C公司是否有義務就房屋毀損向A公司賠償100萬元?并說明理由。
(5)B銀行關于其對A公司獲得的100萬元賠償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6)是A公司還是E公司有權主張欠繳的2009年全年的房屋租金?應向C公司還是D公司主張該租金?并分別說明理由。
【答案】(1)C公司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題中,C公司關于A公司和E公司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主張不成立。
【或者】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出租人侵害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人不得主張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只能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2)C公司不能拒絕E公司騰退房屋的要求。根據規定,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3) C公司有權解除與D公司的租賃合同。根據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在本題中,在轉租合同中,承租人D公司違反約定使用房屋引發火災,出租人C公司可以解除與D公司的租賃合同。
【或者】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C公司有義務就房屋毀損向A公司賠償100萬元。根據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在本題中,對于D公司造成的房屋損失,承租人C公司有義務向出租人A公司賠償損失。
(5)B銀行的主張成立。根據規定,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在在本題中,B銀行有權對A公司獲得的100萬元賠償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或者】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財產因毀損而獲得的賠償金,抵押權人有權優先受償。
(6)①A公司取得2009年全年的房屋租金。根據規定,2009年期間,E公司尚未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依然是A公司,故A公司有權主張在此期間內的租金;②應向C公司主張該租金。根據規定,與A公司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是C公司,D公司并不是A公司的承租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A公司只能向C公司主張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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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廣東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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