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范圍主要包括
2023-06-28 12:51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公務員法》第24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3、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指《公務員法》中以下內容:
第十八條報考者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第六十八條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錄用紀律的報考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取消考試、考察和體檢資格,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等處理。
公務員的任用,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原則,注重工作實績。公務員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十八周歲;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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