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位名稱是什么意思
2023-05-20 21:00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公務員職位名稱從低到高依次為:辦事員、科員、副科長(副主任科員)、科長(主任科員)、非處長(副縣長、副調研員)、處長(縣長、調研員)、副廳長(副市長、副巡視員)、廳長(市長、巡視員)、副部長(副省長)、部長(省長)。
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于其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具體職位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綜合管理類
是指除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以及其他職位類別以外的公務員職位類別。綜合管理類職位是機關中數量最多的主體類別。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機關工作需要各類專業知識,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中有不少為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在其工作領域從事研究、政策制定工作,具有豐富的知識、經驗和造詣,但這些人員的工作仍然屬于機關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不作為專業技術類公務員。
2.專業技術類
是指在機關中承擔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術支持和保障的公務員職位類別。專業技術類職位的本質特征是指在公務員隊伍中履行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專門的技術支持與保障的職位。
3.行政執法類
是指在工商、稅務、質檢、環保等履行市場監管與社會管理職能的行政執法部門的基層單位的行政執法職位中設置的公務員職位類別。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主要履行行政監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與綜合管理類相比,行政執法類只有對法律的執行權,而無解釋權,出現糾紛時不具備裁定權。
4.法官與檢察官職位
與1993年國務院制定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現行公務員法在公務員的范圍上有新的變化,法官和檢察官也納入了公務員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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