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薦人與保險人的關系
2022-06-24 03:02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保薦人與保險人的關系具體如下:
保薦人與保險人的共同性:
1、都具備預防和防范危機的作用。保薦人和保險人都會采取措施幫助權利人防止實際損失的事件的發生;
2、都是實際發生的危機的吸收者和承擔者,都自己承擔經濟賠償。
保薦人與保險人的區別性:
1、權利主體的范圍區別。保薦人的權利主體是二板市場的投入者;
2、履行賠償責任的依據區別。保薦人履行的賠償責任是一種法定義務,而保險人履行的賠償責任則是依據保險合同,是一種約定的義務;
3、履行標的區別。保薦人只為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保險人則不僅為財產損失,而且也為人身傷害、精神損失以及其他非直接性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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